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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1970 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的地使用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行政部负责保管。
第四条 工作中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时, 须填写《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行政部负责复印。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批准。
第六条 本制度中未明确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第3次(2019年2月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基金会有权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不定时的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深圳市尚泽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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